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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證上崗:高層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取得消防工程師證書
            發布時間:2022-05-11  消防工程師

            近日,小編注意到天津市消防救援總隊起草了《天津市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并面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

            意見中提到:高層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由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的人員或者相關工程類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擔任!

            并且對聘用不符合資質的人員也規定了相關懲處措施。

            公告具體的重點內容,給大家整理下來,大家快來一起看看吧:

            第十四條(高層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消防安全職責)

            高層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具備與其職責相適應的消防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

            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高層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由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的人員或者相關工程類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擔任。


            第四十五條(聘用不符合資質人員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規定,聘用未取得相應證書的人員從事高層民用建筑共用消防設施的維修、保養和檢測工作的,或者超過100米的高層公共聘用未取得相應證書的人員擔任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具體公告原文包含哪些大家關心的細則,一起看看吧:

            (向上滑動啟閱)

            通知全文

            天津市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修訂草案

            (征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職責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在建和已經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高層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高層民用建筑,是指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的高層住宅建筑和高層公共建筑。

            第三條(基本原則)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立足自防自救原則,實行嚴格和科學管理,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職責

            第四條(政府職責)市和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層民用建筑的消防工作,督促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協調解決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重大問題,為高層民用建筑滅火救援提供必要的人員、裝備、經費等保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將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納入網格化管理,指導、支持和幫助居(村)民委員會開展針對高層民用建筑的群眾性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條(部門職責)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

            市和區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制定高層民用建筑滅火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提高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的能力。

            公安派出所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負責高層民用建筑的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消防宣傳教育等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實施高層民用建筑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抽查,依法履行高層民用建筑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檢查等職責;督促建設、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嚴格執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相關管理規定,按照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檢查建筑外保溫、外墻裝飾材料,落實高層民用建筑建設工程消防安全責任;監督和指導物業服務企業依法依約落實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安全責任。

            城市管理部門審批高層民用建筑戶外廣告設置、審查高層民用建筑景觀照明設置方案時,應當要求設置的戶外廣告和景觀照明符合國家相關標準,不得妨礙消防排煙、滅火救援和人員逃生,并負責監督管理。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將高層民用建筑消防車通道納入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審查范圍,保障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文化和旅游部門應當加強對高層民用建筑內設立的各類文化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的管理,督促指導其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市場監督管理、教育、體育、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超高層建筑消防建設職責)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工作部門應當加強與建筑高度80米以上住宅建筑、100米以上公共建筑消防救援需求相匹配的消防救援力量、公共消防基礎設施、滅火救援設施和建筑消防設施的建設。

            相關部門審批80米以上住宅建筑、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建設項目時,應當征求同級消防救援機構的意見,以確保與當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確需新建250米以上高層民用建筑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嚴格進行消防專題論證審查。

            第七條(消防安全綜合評估)市和區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定期對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形勢進行消防安全綜合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提出改進措施和建議報送本級人民政府。

            第八條(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責任主體) 高層民用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是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責任主體,對高層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負責。

            同一高層民用建筑有2個及以上業主、使用人的,各業主、使用人對其專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負責,對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負責,并應當共同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明確一個業主、使用人作為統一管理人,對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實行統一管理,協調、指導業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棟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并通過書面形式約定各方消防安全責任。

            第九條(高層住宅建筑業主、使用人的消防安全義務)高層住宅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一)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居民防火公約和管理規約中的消防安全事項,執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做出的有關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決定;

            (二)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建筑,做好專有部分和自用設備的消防安全防范,遵守室內裝修裝飾防火安全規定;

            (三)遵守用火、用電、用氣安全使用規定;

            (四)遵守電動汽車、電動自行車等停放與充電規定;

            (五)配合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統一管理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及時落實火災隱患整改措施;

            (七)維護消防設施、器材、消防標志,保證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關閉狀態;

            (八)按照規定承擔消防設施維修、更新和改造的相關費用;

            (九)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十)學習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常識和滅火逃生技能,增強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義務。

            第十條(高層住宅建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消防安全職責)高層住宅建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督促業主、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二)與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統一管理人約定消防安全責任和防范服務內容,監督、協助其落實消防安全防范服務工作;

            (三)配合居(村)民委員會開展消防工作,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四)依據應急解危資金、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按程序同意使用資金,維修更新消防設施、器材,修繕外墻保溫層,整改火災隱患;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未設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由全體業主、使用人履行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一條(高層住宅建筑物業服務企業的消防安全職責)高層住宅建筑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擬定保障方案;

            (二)明確具體部門或者人員負責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無法處理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報告;

            (四)對共用消防設施、器材、標志等進行維護保養,確保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做好管井日常維護管理;規范電動汽車、電動自行車等停放與充電的日常管理;

            (五)督促業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義務,及時勸阻、制止業主或者使用人影響消防安全的行為,對不聽勸阻、制止的,應當立即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消防救援機構報告;

            (六)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七)定期向所有業主、使用人通報消防安全情況,提示消防安全風險;

            (八)建立健全并妥善保管消防檔案資料;

            (九)按照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組織;

            (十)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的高層住宅建筑,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職責。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對相關工作予以協助。

            第十二條(高層住宅建筑消防安全樓長的消防安全職責)鼓勵高層住宅建筑實行消防安全樓長制度,每棟高層住宅建筑明確一名消防安全樓長。消防安全樓長應當熟悉整棟建筑疏散通道(樓梯)、安全出口、樓層結構以及消防控制室等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位置及管理情況。

            消防安全樓長對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占用、堵塞、封閉;常閉式防火門未關閉;電纜井、管道井等豎向管井被占用;電動汽車、電動自行車等違規停放充電等問題應當及時向物業服務企業報告。

            第十三條(高層公共建筑業主單位、使用單位、物業服務企業的消防安全職責)高層公共建筑的業主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和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明確具體部門或者人員負責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遵守裝修裝飾防火安全規定;

            (四)遵守用火、用電、用氣安全管理規定;

            (五)規范電動汽車、電動自行車等停放與充電管理;

            (六)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并依法或者按照約定承擔整改資金;

            (七)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消防救援機構開展消防工作;

            (八)對消防設施、器材、標志進行維護保養,確保完好有效;

            (九)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十)做好電纜井、管道井等豎向管井的日常維護管理;

            (十一)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十二)按照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組織;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明確統一管理人實施消防安全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統一管理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職責,并定期通報消防安全情況,提示消防安全風險,對影響消防安全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

            第十四條(高層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消防安全職責)每棟高層公共建筑的業主、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統一管理人應當明確專人擔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整棟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在顯著位置公示其姓名、聯系電話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等信息。

            高層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巡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三)組織實施對建筑共用消防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做好管井日常維護管理;

            (四)管理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組織,開展日常業務訓練,落實初起火災撲救職責;

            (五)組織開展消防安全的宣傳,組織從業人員消防知識、技能的教育和培訓,組織編制滅火和應急疏散綜合預案并開展演練;

            (七)其他依法或者按照約定應當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

            高層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具備與其職責相適應的消防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高層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由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的人員或者相關工程類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擔任。

            第十五條(居(村)民委員會的消防安全職責)高層民用建筑的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組織制定居民防火公約,督促業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義務;

            (二)指導和監督業主委員會、消防安全樓長、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協同業主委員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統一管理人實施消防安全防范服務;

            (三)定期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發現不能立即消除的火災隱患,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四)加強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并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開展針對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提供消防安全幫扶;

            (五)按照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組織;

            (六)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等開展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六條(專業運營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運營單位依法對高層民用建筑內由其管理的設施設備的消防安全負責,并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指導用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供水企業應當保證高層民用建筑消防用水和消防演練用水,對相關專業機構開展的消防設施維修、保養和檢測予以配合。

            供電、供氣企業應當指導高層民用建筑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統一管理人做好應對火災的電力、燃氣處置工作。

            第十七條(消防安全宣傳組織指導職責)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指導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統一管理人開展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宣傳活動,利用樓宇電視、社區電子屏、固定宣傳欄等設施普及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知識,提高滅火逃生技能。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高層住宅建筑防火安全檢查)高層住宅建筑應當每日進行防火巡查,防火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二)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三)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管井、配電柜、電表箱等處是否堆放雜物;

            (四)電動汽車、電動自行車等停放、充電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五)裝飾裝修等施工現場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六)是否存在其他違章用火、用電、用氣情況;

            (七)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人員是否在崗在位;

            (八)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高層住宅建筑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防火檢查,防火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執行和落實情況;

            (二)用火、用電、用氣有無違章情況;

            (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設施情況;

            (四)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五)消防設施、器材配置和有效情況;

            (六)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和完好、有效情況;

            (七)消防控制室值班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八)人員教育培訓以及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九)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與演練情況;

            (十)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情況;

            (十一)防火巡查、火災隱患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十九條(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統一管理人應當根據高層民用建筑的特點和實際使用情況,制定統一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組織機構和任務分工,組織機構包括組織指揮與通訊聯絡組、滅火行動組、疏散引導組、安全救護組、現場警戒組;

            (二)火警處置、通訊聯絡程序和措施;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高層民用建筑應當結合實際,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年至少組織實施一次消防演練,可適時與所在地消防救援機構聯合開展以初起火災撲救、人員自救互救、各方協同作戰為主要內容的消防演練。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高層公共建筑應當每半年組織實施一次消防演練。

            第二十條(消防檔案)高層民用建筑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表、圖紙,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消防檔案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或者承接的物業服務企業,無業主委員會或者承接的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代管。

            第二十一條(微型消防站)已投入使用的高層住宅小區應當合理選址建設微型消防站,新建、改建高層住宅小區的微型消防站應當與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建設、使用。

            高層公共建筑應當建立微型消防站,配齊人員和必要裝備器材,做到火災早預警、早發現、早處置。

            總戶數超過2000戶的高層住宅建筑小區、建筑高度100米以上或者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高層公共建筑,應當根據建筑特點和便于快速滅火救援的原則至少分散設置2個微型消防站。

            第二十二條(消防安全標識) 有關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對高層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滅火救援窗、滅火救援破拆口、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結合器、常閉式防火門、防火卷簾下方、消防控制室、消防車取水口等設置醒目的提示性和警示性標識,并加強日常維護管理。

            高層民用建筑內的鍋爐房、變配電室、空調機房、自備發電機房、儲油間、消防水泵房、消防水箱間、防排煙風機房等設備用房應當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

            設有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的高層民用建筑,應當在主入口及周邊相關顯著位置,設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標識,標示外墻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防火要求。

            第二十三條(消防控制室值班)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應當每日24小時有專人值班,每班值班人數不少于2人。高層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熟練掌握設備操作方法和火警處置程序,按照有關規定檢查自動消防設施、聯動控制設備運行情況,確保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第二十四條(共用消防設施維護) 高層民用建筑共用消防設施的維修、保養和檢測應當由符合資質的專業機構或者人員實施,發生故障或者損壞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統一管理人應當及時組織維修。

            因建筑改造、設備檢修等情況需要臨時停用高層共用消防設施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統一管理人應當嚴格履行內部審批手續,制定應急方案,落實防范措施,并在建筑入口等顯著位置公告。

            高層民用建筑物業服務企業辦理交接時,交接雙方應當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消防設施的使用維護現狀給予確認。

            第二十五條(共用消防設施、器材維護費用)高層民用建筑共用消防器材的維護、更新費用由物業服務費用支出,物業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高層民用建筑共用消防設施在建筑保修期內依法由施工單位承擔保修責任;保修期滿后,除物業服務合同另有約定外,日常運行和維護費用由物業服務費用支出,維修、更新、改造費用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從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未建立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或者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的,共用消防設施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由業主按照各自專有部分占高層民用建筑總面積的比例承擔。

            高層民用建筑共用消防設施損壞影響業主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申請使用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未成立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不同意或是怠于提出申請的,由居(村)民委員會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代為申請使用。當發生消防設施嚴重損壞危及業主住用安全的緊急情況且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余額不足時,屬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研究確定維修方案并立即組織維修。超出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余額部分的維修費用,可以不經過受益業主表決同意,維修后直接從受益業主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個人賬戶中核減。

            第二十六條(高層建筑施工現場)施工單位應當對在建高層民用建筑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高層民用建筑進行局部改建、擴建或者裝修時,應當與施工單位明確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沒有明確的,消防安全由雙方共同負責。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高層民用建筑施工現場消防安全進行監理,發現施工現場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存在火災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施工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未成年人活動場所) 高層建筑內的兒童游樂廳、少兒培訓機構、托管機構等未成年人活動場所不得設置在地下、四層及四層以上,并應當設置單獨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

            第二十八條(老年人照料設施)高層建筑內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層數大于二層的老年人照料設施,應當按核定使用人數配備簡易防毒面具。

            第二十九條(密室逃脫類場所)高層住宅建筑內禁止設置進行真人逃脫、劇本殺、情景劇類活動的密室逃脫類場所。高層公共建筑內密室逃脫類場所的密碼鎖、電子鎖、應急廣播、應急照明、裝修裝飾材料燃燒性能等級等應當符合規范要求,并為顧客配備定位器。

            第三十條(逃生疏散器材配備)居住在高層民用建筑內的居民應當學習高層民用建筑火災應對知識,鼓勵根據不同樓層實際情況配備逃生緩降器、逃生繩、滅火器、滅火毯、防煙面具、口哨、手電筒等滅火自救逃生器材和家庭用滅火探測報警器,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高層民用建筑內的未成年人活動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公共娛樂場所、賓館、酒店、民宿客房和醫院的高層病房應當設置應急疏散路線圖,配備手電筒、防煙面具等逃生疏散器材及其使用說明,并放置在醒目、便于取用的部位。

            第三十一條(排油煙設施清洗) 高層民用建筑內賓館、酒店、餐飲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及時對廚房灶具和排煙罩設施進行清洗,集煙罩、排油煙管道等設施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檢查、清洗或者保養,并做好記錄,保留2年備查。

            高層住宅建筑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公共排煙管道定期檢查、清洗,并采取防火措施。

            第三十二條(電動汽車、電動自行車管理)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將高層民用建筑的電動汽車、電動自行車等停放場所和充換電設施設備納入規劃,并負責監督實施。

            新建、改建高層民用建筑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范和標準配套規劃建設電動汽車、電動自行車等停放場所和充換電設施設備。發展改革、能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等應當根據實際需求,制定既有高層民用建筑充電設施改造計劃。結合老舊小區改造及城市發展居住社區建設補短板行動,因地制宜推進既有居住社區充電設施建設。

            高層民用建筑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統一管理人應當積極配合用戶安裝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并提供必要協助,業主委員會應當結合自身實際,明確物業服務區域內充電設施建設的具體流程。

            高層住宅建筑小區和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中設置的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居民生活用電價格。國家另有規定的,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筑門廳、共用走道、樓梯間等共用部位停放電動自行車、電動三輪車等電動車。禁止電動車或者其蓄電池進入電梯,為電動車充電應當符合用電安全要求。

            居(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做好電動汽車、電動自行車等停放與充電的巡查、檢查工作。對高層民用建筑內電動汽車、電動自行車等違規充電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并向居(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報告。

            第三十三條(明火作業、內部裝修管理)高層民用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或者物業服務企業、統一管理人應當對動用明火作業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配備消防器材,并在建筑主入口和作業現場顯著位置公告。

            高層民用建筑業主、物業使用人對高層民用建筑進行內部裝修或者明火作業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統一管理人。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統一管理人應當與業主、物業使用人、施工單位書面約定消防安全責任和義務,明確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第三十四條(高層火災高危單位)市和區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對確定為火災高危單位的高層民用建筑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結果可以通過互聯網等方式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五條(禁止擅自改變用途)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高層民用建筑的用途,違法設置經營性場所或者庫房;不得擅自改動防火分區、消防設施或者降低裝修材料燃燒性能等級,不得占用避難層(間)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三十六條(禁止占用妨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占用、堵塞、封閉高層民用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消防車通道;

            (二)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在消火栓箱內、防火卷簾下方堆放雜物,或者占用防火間距;

            (三)封閉、遮擋滅火救援窗;

            (四)占用高層民用建筑內鍋爐房、變配電室、空調機房、自備發電機房、儲油間、消防水泵房、消防水箱間、防煙排風機房等設備用房;

            (五)占用電纜井、管道井等豎向管井;

            (六)在建筑物外墻堆放可燃物;

            (七)劃定的停車泊位、設置固定隔離樁等設施妨礙高層民用建筑消防水源使用,或者占用高層民用建筑消防撲救場地。

            第三十七條(違法行為舉報) 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及時舉報危及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的違法行為。

            消防救援機構、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公安派出所應當對舉報的危及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的違法行為進行核查并依法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反饋舉報人。

            第三十八條(消防協同處置機制建設)高層民用建筑所在社區居(村)委員會、業主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完善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接受消防救援機構的統一調度,強化與轄區消防救援站的聯勤聯訓聯動,提高協同處置效能。微型消防站等志愿消防隊每年與消防救援機構或者專職消防隊開展不少于2次的聯合演練。

            第三十九條(老舊高層住宅物防技防建設)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安全隱患突出的高層老舊住宅小區及遠年商品住房納入城市更新改造計劃,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器材。推動高層老舊住宅建筑和遠年商品住房公共區域設置火災應急廣播和噴淋裝置,在居民家庭推廣安裝簡易噴淋設施、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和電氣火災監控裝置,提高初起火災預警和處置能力,改善消防安全條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老舊高層住宅小區周邊,協調采取擴充車位、引導分流停車、潮汐停車等措施,保障小區消防車通道不被占用。

            第四十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高層公共建筑內的公眾聚集場所經營者應當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消防檔案管理的法律責任)違反本規定,未建立或者未移交消防檔案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并記入信用檔案。

            第四十二條(違反特殊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在高層民用建筑地下或者四層以上設置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

            (二)高層住宅建筑內設置密室逃脫類場所,或者高層公共建筑內密室逃脫類場所的密碼鎖、電子鎖、應急廣播、應急照明、裝修裝飾材料燃燒性能等級、定位器配備等不符合規范要求的。

            第四十三條(違反逃生疏散器材配備規定的法律責任)違反本規定,高層民用建筑內的未成年人活動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公共娛樂場所、賓館、酒店、民宿客房和醫院的高層病房未按規定設置應急疏散路線圖或者未配備手電筒、防煙面具等逃生疏散器材及其使用說明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排煙設施清洗規定的法律責任)違反本規定,高層民用建筑內賓館、酒店、餐飲場所的經營者未及時對廚房灶具、排煙罩、集煙罩、排油煙管道等設施進行清洗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聘用不符合資質人員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規定,聘用未取得相應證書的人員從事高層民用建筑共用消防設施的維修、保養和檢測工作的,或者超過100米的高層公共聘用未取得相應證書的人員擔任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擅自改變用途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變更高層民用建筑的用途,違法設置經營性場所或者庫房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

            (二)改動防火分區、消防設施或者降低裝修材料燃燒性能等級的;

            (三)占用避難層(間)或者改變其用途的。

            第四十七條(占用妨礙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機構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1萬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罰款:

            (一)占用高層民用建筑內鍋爐房、變配電室、空調機房、自備發電機房、儲油間、消防水泵房、消防水箱間、防煙排風機房等設備用房的;

            (二)占用電纜井、管道井等豎向管井的;

            (三)在消火栓箱內、防火卷簾下方堆放雜物的;

            (四)在建筑物外墻堆放可燃物的;

            (五)劃定停車泊位、設置固定隔離樁等設施妨礙高層民用建筑消防水源使用或者占用高層民用建筑消防撲救場地的。

            第四十八條(封閉遮擋滅火救援窗的法律責任)違反本規定,封閉、遮擋滅火救援窗的,由消防救援機構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占用堵塞通道等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一)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二)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四)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有本條第一款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五十條(法律責任的適用) 違反本規定,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已規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施行時間)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相關消防機構和單位的政策不斷變化,都向我們釋放了一個信號:未來消防從業者的要求將會更加規范化、嚴格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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