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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政策法規: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管理規則(試行)通知發布
            發布時間:2021-03-08  消防工程師

            消防政策法規: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管理規則(試行)通知發布

            日前,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發布了《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管理規則(試行)》通知,從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責任、建筑消防設施管理、安全疏散與避難逃生管理、滅火和應急救援設施管理、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消防控制室管理、用火用電安全管理、裝修施工管理、防火巡查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編制和演練、專兼職消防隊伍建設和管理以及消防檔案管理各方面制定了相應的規則,詳情如下:

            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管理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工作,推行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落實單位主體責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中的商業綜合體是指集購物、住宿、餐飲、娛樂、展覽、交通樞紐等兩種或兩種以上功能于一體的單體建筑和通過地下連片車庫、地下連片商業空間、下沉式廣場、連廊等方式連接的多棟商業建筑組合體。

            第三條 本規則適用于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且建筑面積不小于5萬平方米的商業綜合體(以下簡稱“大型商業綜合體”),其他商業綜合體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應當符合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先進的消防技術手段,確保建筑具備可靠的消防安全條件。

            第五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消防安全管理應當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六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實際使用功能應當與設計功能一致。經過特殊消防設計的大型商業綜合體,應當將特殊消防設計規定的相關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作為消防安全管理的重點內容進行巡查、檢查并存檔備查。

            消防工程師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七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是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責任主體,對大型商業綜合體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以下簡稱“委托管理單位”)提供消防安全管理服務,并應當在委托合同中約定具體服務內容。

            第八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以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經營管理人使用的,當事人在訂立承包、租賃、委托管理等合同時,應當明確各方消防安全責任。

            實行承包、租賃或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并督促使用單位加強消防安全管理。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者,在其使用、經營和管理范圍內應當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應當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設立消防安全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逐級細化明確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和崗位職責。

            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由產權單位、使用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擔任。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由消防安全責任人指定,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使用單位的,各單位對其專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負責,對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負責。

            大型商業綜合體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使用單位的,應當明確一個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或者共同委托一個委托管理單位作為統一管理單位,并明確統一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等實施統一管理,同時協調、指導各單位共同做好大型商業綜合體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 制定和批準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進行消防工作檢查考核,保證各項規章制度落實;

            2. 統籌安排本單位經營、維修、改建、擴建等活動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準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3. 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4. 建立消防安全工作例會制度,定期召開消防安全工作例會,研究本單位消防工作,處理涉及消防經費投入、消防設施和器材購置、火災隱患整改等重大問題,研究、部署、落實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和措施;

            5. 定期組織防火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6. 依法建立專職消防隊或志愿消防隊,并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和器材;

            7. 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定期組織實施演練。

            第十二條 消防安全管理人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應當具備與其職責相適應的消防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或者工程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并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 擬訂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組織制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落實;

            3. 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4. 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消防安全標識;

            5. 組織實施防火巡查、檢查和火災隱患排查整改工作;

            6. 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標識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和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道暢通;

            7. 組織本單位員工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教育和培訓,擬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8.管理專職消防隊或志愿消防隊,組織開展日常業務訓練和初起火災撲救;

            9. 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狀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10. 完成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內的經營、服務人員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 確保自身的經營活動不更改或占用經營場所的平面布置、疏散通道和疏散路線,不妨礙疏散設施及其他消防設施的使用;

            2. 主動接受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熟悉本工作場所消防設施、器材及安全出口的位置,參加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

            3. 清楚了解本單位火災危險性,會報火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組織疏散逃生和自救;

            4. 每日到崗后及下班前應當檢查本崗位工作設施、設備、場地、電源插座、電氣設備的使用狀態等,發現隱患及時排除并向消防安全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報告;

            5. 監督顧客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吸煙、使用大功率電器等不利于消防安全的行為。

            第十四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保安人員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職責:

            1. 按照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進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記錄,發現問題應當及時報告;

            2. 發現火災及時報火警并報告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協助開展滅火救援;

            3. 勸阻和制止違反消防法規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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