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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一級注冊消防師報名時間已更新(考試考幾科)
            發布時間:2023-08-30  消防工程師

            消防工程師是我們熟知的崗位,想要進入該職位工作,建議大家先從考取消防工程師證書做起,今天小編分享“2023年一級注冊消防師報名時間已更新(考試考幾科)”,希望大家認真查看!

            2023年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報名時間:

            2023年一級消防工程師考試報名時間推算為8-9月份

            2023年一級消防工程師考試時間為11月5日、6日

            上午9點開始第一個科目的考試,分兩天進行,考試科目包括《消防安全技術實務》、《消防技術綜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

            1.消防工程師考試時間安排:

            11月4日:9:00-11:30:消防安全技術實務;14:00-16:30:消防安全技術綜合能力;11月4日:9:00-12:00: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試分3個半天進行,采用閉卷筆答方式。

            2.消防工程師考試多少分算通過:

            消防安全技術實務:單選80個,多選20個;72分合格(滿分120分)。消防安全技術綜合能力:單選80個,多選20個;72分合格(滿分120分)。消防安全案例分析:綜合案例分析6道大題;72分合格(滿分120分)。

            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3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方可取得執業資格證書。符合免試報考條件參加2個科目考試(級別為免1科)的人員須在2個連續考試年度內通過科目,方可取得執業資格證書。

            消防工程師

            、科目設置及管理模式

            考試共設《消防安全技術實務》、《消防安全技術綜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3個科目。

            考試成績實行3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參加全部3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在連續3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應試科目,方可取得資格證書;符合免試條件參加2個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應試科目,方可取得資格證書。

            、可以跨省異地報考嗎?第一年考過一科,第二年可以在其他省報考嗎?

            答:可以的,但也只能在工作所在地或者戶籍地報考。例如,A考生工作地在北京,第一年在北京報考并參加了一級消防工程師考試考過一科,第二年可選擇在戶籍地廣東報名并參加考試,考過另外一科即可。

            一級消防工程師異地報考要求:“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可以異地(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報考,但為了減少異地流動帶來的問題,報考人員原則上應在工作地或居住地報名參加考試”。因此,一級消防工程師考試可以跨省報名,但是只能在工作地或戶籍所在地報考。

            溫馨提示:通過考試后領證的地區為最后一次報考省份。

            、注冊消防工程師行業前景

            行業人才短缺,加上職業證書的專業性強,職業對口程度高,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政策一經推出,讓不少從業人員敏銳洞察了證書的良好發展前景:隨著消防領域新政策的出臺,執業證書將成為剛性需求。行業持證專才的缺口巨大,越早取證,越早受益。

            、消防工程師注冊規定

            第八條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經過注冊,方能以相應級別注冊消防工程師的名義執業。

            未經注冊,不得以注冊消防工程師的名義開展執業活動。

            第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以下簡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是一級、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的注冊審批部門。

            第十條注冊消防工程師的注冊分為初始注冊、延續注冊和變更注冊。

            第十一條申請注冊的人員,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

            (二)受聘于一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擔任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無本規定第二十三條所列情形。

            第十二條申請注冊的人員,應當通過聘用單位向單位所在地(企業工商注冊地)的省級或者地市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交注冊申請材料。

            申請注冊的人員,擬在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分支機構所在地開展執業活動的,應當通過該分支機構向其所在地的省級或者地市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交注冊申請材料。

            第十三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收到注冊申請材料后,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出具受理憑證;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憑證并載明理由。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地市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受理注冊申請后,應當在三日內將申請材料送至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十四條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對申請人條件和注冊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注冊決定。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作出注冊決定的,經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作出注冊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頒發相應級別的注冊證、執業印章,并向社會公告;對作出不予注冊決定的,應當出具不予注冊決定書并載明理由。

            注冊消防工程師的注冊證、執業印章式樣由公安部消防局統一制定,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組織制作。

            第十六條注冊證、執業印章的有效期為三年,自作出注冊決定之日起計算。

            申請人領取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注冊證、執業印章時,已經取得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注冊證、執業印章的,應當同時將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注冊證、執業印章交回。

            第十七條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自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本規定施行前已經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但尚未注冊的,應當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

            逾期未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參加繼續教育,并在達到繼續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請初始注冊。

            第十八條申請初始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等復印件;

            (三)聘用單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或者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證明材料;

            (四)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復印件,社會保險證明或者人事證明復印件。

            聘用單位同時申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的,申請人無需提供前款第三項規定的材料。

            逾期申請初始注冊的,還應當提交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注冊有效期屆滿三個月前,按照本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申請延續注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續注冊申請表;

            (二)原注冊證、執業印章;

            (三)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復印件,社會保險證明或者人事證明復印件;

            (四)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執業業績證明材料;

            (五)繼續教育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注冊消防工程師在注冊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申請變更注冊:

            (一)變更聘用單位的;

            (二)聘用單位名稱變更的;

            (三)注冊消防工程師姓名變更的。

            第二十一條申請變更注冊,應當提交變更注冊申請表、原注冊證和執業印章,以及下列變更事項證明材料:

            (一)注冊消防工程師變更聘用單位的,提交新聘用單位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或者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證明材料,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復印件,社會保險證明或者人事證明復印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終止)工作關系證明;

            (二)注冊消防工程師聘用單位名稱變更的,提交變更后的單位工商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注冊消防工程師姓名變更的,提交戶籍信息變更材料。

            變更注冊后,有效期仍延續原注冊有效期。原注冊有效期屆滿在半年以內的,可以同時提出延續注冊申請;準予延續的,注冊有效期重新計算。

            第二十二條注冊消防工程師在申請變更注冊之日起,至注冊審批部門準予其變更注冊之前不得執業。

            第二十三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年齡超過70周歲的;

            (二)申請在非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或者兩個以上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注冊的;

            (三)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因違法執業行為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五年的;

            (四)未達到繼續教育、執業業績要求的;

            (五)因存在本規定第五十條違法行為被撤銷注冊,自撤銷注冊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三年的;

            (六)因存在本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二項、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違法執業行為之一被注銷注冊,自注銷注冊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三年的;

            (七)因存在本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違法執業行為之一被注銷注冊,自注銷注冊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一年的;

            (八)因違法執業行為受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行政處罰,未履行完畢的。

            第二十四條注冊消防工程師注冊證、執業印章遺失的,應當及時向原注冊審批部門備案。

            注冊消防工程師注冊證或者執業印章遺失、污損需要補辦、更換的,應當持聘用單位和本人共同出具的遺失說明,或者污損的原注冊證、執業印章,向原注冊審批部門申請補辦、更換。原注冊審批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內辦理完畢。補辦、更換的注冊證、執業印章有效期延續原注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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